法國有關審核外國人入籍申請的新政策現已出臺。法國官方公報(Journal Officiel)10月12日周三,頒布了菲永總理(François FILLON)10月11日周二簽署的、有關外國人入籍申請事宜的兩項行政命令(Décret)和一項由內政部長蓋昂(Claude GUEANT)簽署的行政決定(Arrêté)。
法國官方公報指出,今年第1265號行政命令(Décret N°2011-1265)的出臺是為了執行薩科齊總統(Nicolas SARKOZY)在今年6月16日簽署的新移民法(Loi N°2011-672)-即編號為2011-672有關移民、融入和國籍之法律的第二條和第三條。這一新政令同時對1993年12月30日頒布的93第1362號政令(Décret N°93-1362)做出重大修訂。2011第1265號行政命令的目的是要確定相關法籍申請人的法語水平,其適用范圍是國家機關和所有想要通過婚姻或歸化加入法國國籍的外國人。
概括地說,今年第1265號行政命令,一方面規定了法籍申請人所需達到的法語水平程度。申請人必須懂得處理日常生活和通常境況所需語言的重點;對個人興趣愛好領域的常見主題具有做簡單與協調表述的能力,達到相當于歐洲委員會制定公布的《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CECRL)中的B1水平。另一方面,這一政令改變了對相關法籍申請人語言水平的評估方式。從今往后,評估語言水平不再是警察總局干員與相關法籍申請人單獨談話的工作任務之一,但申請人必須拿出得到官方承認的機構或允許的服務機構所出示的證明或文憑。
2011第1265號行政命令在第一章有關通過婚姻獲得法籍的第二條中指出,為了執行《民法》第21條第二款,法籍申請人的法語水平必須達到歐洲委員會在2008年7月2日建議(recommandation)中提出的,具有《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下B1程度的聽力、會話和口語表達能力。具體措施參見相關部委的行政決定。此外,申請人必須根據各自情況,最多要提供九類文件:
一, 出生證明;
二, 結婚證明;
三, 夫妻雙方簽字的婚后繼續共同生活聲明及可作憑證的文件,最好就是孩子的出生證。
四, 配偶的法籍證明;
五, 過去十年間的居住國無刑事公證;
六, 必要時,婚后至少三年在法國的常住地址證明,或者夫妻在法國境外共同生活期間法籍配偶在法國駐外機構登記的注冊證明;
七, 必要時,申請人因離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外籍兒童的出生證明及住所證明;
八, 必要時,申請人上一次婚姻的結婚證明和離婚證明;
九,符合所需法語水平要求的文憑或有效期在兩年內的證明。
2011第1265號行政命令在第二章有關通過歸化獲得法籍的第五條中指出,為了執行《民法》第21條第二十四款,法籍申請人所需達到的法語水平與政令第一章第二條中的要求相一致。但申請人根據各自情況,所必須提供的九類文件則有差異:
一, 出生證明;
二, 遞交申請前五年間在法國常住的證據材料;
三,遞交申請時的法國居所證明;
四,出示可依據《民法》第21條第二十六款享有類似居所,并符合條件的證明;
五,必要時,申請人因離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外籍兒童的出生證明及住所證明;
六,必要時,申請人上一次婚姻的結婚證明和離婚證明;
七,過去十年間的居住國無刑事公證;
八,必要時,申請人因離婚或分居而在其名下一同生活的未成年法籍兒童的各類證明;
九,符合所需法語水平要求的文憑或有效期在兩年內的證明。
2011第1265號行政命令的第七條指出,上述新措施從明年元旦即2012年1月1日開始在全法范圍正式實施。而在此之前已遞交的法籍申請,則依然根據1993年12月30日頒布的舊政令中的規定執行。